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超过一千人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拟举行前三十日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举办宗教活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