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