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四条有效符合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