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一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有关规定认定。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备案。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