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经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指导使用人制订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方案,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