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二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宗教团体同意后十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分别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