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备案;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场所常住和暂住人员的登记、备案管理;

(四)定期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提交本场所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