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征得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