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医疗单位推诿拖延抢救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