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