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本地区、机关、部门、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严重后果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