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