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并认真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和惩处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