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和指导;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工作,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划争议,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