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酒类商品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从事酒类商品批零兼营的企业或个人,应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