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白酒的生产许可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
其它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核发。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征得市、州(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酒类商品管理机构的同意,然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