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酒类商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酒类商品生产规划布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及相应的注册资本金、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生产条件;

(二)符合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