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对酒类商品生产和经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当地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和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