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在查处酒类商品违法案件时,须两人以上执行,并出示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阻挠。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也可以查阅帐册等有关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查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