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企业或个人,因企业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合并、停业的,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手续。有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