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排放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