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汉江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