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行全流域统一规划。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汉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