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将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