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将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