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