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设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