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环境保护部门在汉江流域汛期,应当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堆放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