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或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无处罚或处分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