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汉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各种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设置码头、趸船等设施;

(四)从事集中式畜禽养殖、旅游、游泳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