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汉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各种污染水体的废弃物;(三)设置码头、趸船等设施;(四)从事集中式畜禽养殖、旅游、游泳等污染水体的活动;(五)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