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废止汉江流域禁止新建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限期转产或关闭。严格控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