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并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