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并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