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立项。未经审查或经审查否决的项目,不得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