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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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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立项。未经审查或经审查否决的项目,不得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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