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

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