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立项。未经审查或经审查否决的项目,不得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