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使用有机肥,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组织植树造林,加强水土保持,发展生态农业,防治面源水污染。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