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地布局工业和规划城乡建设。汉江流域不得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限期转产或依法取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