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汉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省汉江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削减量、削减时限和重点控制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任务。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排污指标调剂,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