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区)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划定渔业水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