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汉江流域实行全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汉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汉江干流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汉江干流以外地表水的水环境功能区和本行政区域的一级与其他等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