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搭建大型农业机械存放库棚,按照农用配套设施用地使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