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监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由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处理。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