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不得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得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驾驶、操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