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