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假冒伪劣的;

(三)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的;

(四)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