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二)假冒伪劣的;(三)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的;(四)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