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后,依法追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