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