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特种设备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该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