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执法证件。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