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二)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申请外,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重复检验检测;

(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