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已取得违法证据的;

(二)使用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使用场所人员密集或者在使用场所开展重大活动的;

(四)已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检验而超期未检的;

(六)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安全检查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